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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法官之妻”30万,一律所主任被“停止执业六个月”
》》导读
6月13日,西安市司法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被给与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详情
3月6日,西安市司法局收到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移交的绍兴市监察委员会关于陕西尊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涛相关问题线索,于当日批转雁塔区司法局调查核实。
经查,2021年,刘涛律师在代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诉西安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期间,作为西安市融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送给张某某(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王某某之妻)现金人民币30万元。
绍兴市监察委员会在对王某某案件调查中,认为刘涛律师主动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行贿金额较小。同时,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问题,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经集体研究,综合考虑”三个效果”,对刘涛律师的行贿问题,不移送检察机关。
5月20日,雁塔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向西安市司法局建议对刘涛律师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6月3日,西安市司法局向刘涛律师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刘涛律师表示放弃上述权利。
6月11日,西安市司法局遂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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